第三条

已修改

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遵循立法法规定的基本原则,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和尊严,适应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突出地方特色。

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应当明确、具体,具有针对性和可执行性。

地方法规 · 肇庆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