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已废止各级政府应当重视、珍惜老年人的科学知识、技术专长和实践经验,发扬他们的优良品德,鼓励他们老有所为。 第三十九条 政府对老年人参与经济和社会发展,从事下列活动的,应当给予支持,在制定相关政策时给予优惠照顾: (一)传授文化和科学知识,提供咨询服务的; (二)依法参与科技产品开发和应用的; (三)兴办老年产业,开发、生产老年用品的; (四)兴办老年社区服务业的; (五)兴办社会公益事业的。 第四十条 老年人参与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