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废止老年人养老主要依靠家庭,家庭成员应当关心和照料老年人。 第十一条 老年人与配偶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由兄、姊扶养的弟、妹成年后,对无赡养人的老年兄、姊有扶养的义务。 第十二条 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或扶养人承担赡养费或扶养费的权利。赡养人必须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供养、生活照料和精神慰籍的义务,必须保障老年人的生活标准不低于家庭其他成员,并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不同老年人一起生活的,应当对老年人的生活给予妥善安排。 第十三条 老年人的子女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第十四条 赡养人对患病的老年人有提供医疗费用和护理的义务。 第十五条 老年人居住权受法律保护。 未经老年人同意,赡养人、家庭成员及其他亲属不得强迫或采取哄骗等其它方式调换老年人的住房。老年人自有住房或承租的住房,赡养人及其他亲属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或承租关系。 未经老年人同意,房管部门不予办理变更产权或承租手续。 第十六条 赡养人有义务为老年人耕种和照料其承包的土地、林木、水面、草场及经营的其他副业生产,收益归老年人所有。 第十七条 赡养人、家庭成员及其他亲属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和婚后的生活。 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或放弃继承权而消除。 第十八条 任何人不得侵占、私分或骗取老年人的个人财产。 第十九条 老年人有权拒绝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提出的物质及其他方面的要求。 第二十条 赡养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所不及或有害身体健康的劳动。 第二十一条 为履行赡养义务,经征得老年人同意,赡养人之间可签订赡养协议书。 赡养协议书由老年人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老年组织或赡养人所在单位监督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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