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有效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分专业类别的生均公用经费保障制度。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生均公用经费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普通高中生均公用经费标准的一点五倍。特殊教育学校职业教育生均公用经费不得低于当地初中生均公用经费标准的十倍。

市属高等职业学校、技师学院生均预算内拨款水平不得低于当地本科院校标准,具体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