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职业教育条例/第五章 职业培训第四十三条有效市、区(市)人民政府可以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形式,鼓励和支持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开展多形式的职业培训。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