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本市城镇登记失业人员、退役士兵、高校毕业生、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中和高中毕业生等参加职业培训,符合条件的按照规定享受职业培训补贴。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