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职业教育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全市职业教育发展,优化职业教育结构和布局,推动城乡职业教育协调发展。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职业教育工作的领导,将职业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和完善职业教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促进职业教育发展。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