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修改

封山育林期间,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封山育林区从事下列活动:

(一)非抚育性修枝、采种、采脂、掘根、剥树皮及其他毁林活动;

(二)吸烟、燃放烟花爆竹、烧荒、烧香、烧纸、野炊及其他易引起火灾的野外用火;

(三)放牧或者散放牲畜;

(四)猎捕野生动物、采挖树木或者采集野生植物;

(五)开垦、采石(矿)、采砂、采土;

(六)擅自移动或者毁坏封山育林标牌、界桩及其他管理设施;

(七)其他破坏封山育林的活动。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