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修改

国有独资公司、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依法设立职工董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在其公司章程中规定职工董事的人数。

设立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成员中职工监事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