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修改

职工监事依法行使下列权利:

(一)参与检查公司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

(二)定期监督检查公司对职工各项保险基金、工会经费的提取缴纳情况和职工工资、福利、劳动保护、社会保险等制度的执行情况;

(三)可以列席与其职责相关的公司行政办公会议和有关生产经营工作的重要会议;

(四)向上级工会、有关部门和机构反映有关情况;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