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第六条已废止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办教育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依法加强对民办学校的服务和监督。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民政部门及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的民办教育工作。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