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修改自治区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区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和旗县级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卫生、工商、价格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与药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