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废止

经济工作监督的范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编制、执行和调整;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授权实施监督的经济工作事项或者需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监督的经济工作事项。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包括年度计划、五年规划以及长远规划。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