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废止

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七月,向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年度计划上半年的执行情况;在五年规划第四年的第二季度,向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报告五年规划前三年的执行情况。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一)年度计划、五年规划主要预期目标的执行情况;

(二)年度计划、五年规划执行中遇到和存在的主要问题、产生原因和解决措施;

(三)其他应当报告的事项。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