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会计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废止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