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的,由文物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没收实物,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十一条第(二)、(三)项规定之一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十二条第(三)、(四)项规定之一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并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第十二条第(五)、(六)项规定之一的,可以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第十三条规定的,限期补办手续,可以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第十四条规定,擅自建设的,责令拆除,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