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民用建筑节能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已修改企业生产新研发的民用建筑节能产品与新型墙体材料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尚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企业标准应当符合环境保护和人身安全的要求,并报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