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民用建筑节能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民用建筑节能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