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民用建筑节能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第二章 民用建筑节能第二十八条已修改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公共建筑的能源消耗定额管理办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