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民用建筑节能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第二章 民用建筑节能第十六条已修改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及其注册执业人员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和监理。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