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民用建筑节能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第二章 民用建筑节能第十四条已修改新建、改建、扩建民用建筑应当执行国家和省规定的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得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