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已修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电力设施的义务,对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有权制止并向电力管理部门、公安部门举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对举报有功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