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力设施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各级公安机关负责依法查处破坏电力设施或者哄抢、盗窃电力设施器材的案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建设、国土、林业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电力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做好本辖区内的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