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二章 电力设施建设保护第十条已修改新建架空电力线路需跨越建筑物、构筑物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增加杆塔高度、缩短档距等措施,保证架空电力线路与被跨越建筑物、构筑物之间符合安全距离的要求。架空线路建成后,被跨越建筑物、构筑物不得再擅自增加高度影响电力设施安全。建筑物、构筑物的附属物体高度或者周边延伸出的物体长度必须符合安全距离的要求。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