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宣传,增强公民的环境卫生意识,促进公民养成良好的文明习惯。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