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已修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大投入,鼓励开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先进的研究成果和管理经验,提高城市管理水平。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