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九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七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