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四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建筑工程、拆迁工程、市政工程等施工现场未作封闭围挡和警示标志不符合规范要求的,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