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一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利用条幅、旗帜、充气装置、实物造型等载体设置宣传品的,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