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章 监督检查第五十三条已修改实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问责制度。市(州)、县(市)人民政府以及省、市(州)人民政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检查。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