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修改市(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向社会公布并组织实施。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