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第四十四条已修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单位、个人应当将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单独收集,并堆放到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地点。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