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第四十一条已修改城市居民投放生活垃圾应当按照市(州)、县(市)人民政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地点、时间等要求,投放到设置的垃圾收集容器或者指定场所。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