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第三十九条已修改生活垃圾中的餐厨垃圾应当单独收集、处置,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其他生活垃圾应当逐步实行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置。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