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城市市容管理第十六条已修改市(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进行市容管理。风景旅游城市和有条件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城市容貌标准并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