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章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第十四条已修改责任区划定后,市(州)、县(市)人民政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责任区具体范围和责任要求书面告知责任人。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