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监督管理第八条已废止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编制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和上级人民政府制定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水污染防治规划,并将该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认真组织实施。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8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