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预防和治理第三十三条已废止禁止在流域沿江滩涂、岸坡、自然湿地堆放、倾倒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工业固体废弃物等。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8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