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预防和治理第三十条已废止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设置排污口,安装自动监控装置。排放的污染物应当符合国家或者省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向湖泊、水库等封闭水体排污的污水处理厂,应当配套建设除磷、脱氮设施。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8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