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已废止

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设置排污口,安装自动监控装置。排放的污染物应当符合国家或者省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向湖泊、水库等封闭水体排污的污水处理厂,应当配套建设除磷、脱氮设施。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