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监督管理第十三条已废止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排放水污染物。禁止企业事业单位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向水体排放前款规定的废水、污水。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8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