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监督管理第十条已废止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其他水上设施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依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的,该项目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8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