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未按规定完成编纂任务或者拒绝提供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