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四条已修改危险废物处置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格,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危险废物处置收费标准。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