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已修改

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所属高速公路监督检查人员的管理、教育和监督;发现高速公路监督检查人员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纠正,并依法处理。

高速公路监督检查人员应当熟悉有关法律、法规,热情服务,依法履行职责。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