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修改

在高速公路上行使的车辆必须按照规定足额交纳车辆通行费;不交纳车辆通行费的,收费单位可以拒绝通行。但是,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高速公路收费单位必须向交付车辆通行费的车辆出具合法的收费票据。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