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修改

高速公路上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安装、拆除、改动高速公路附属设施;

(二)丢弃、抛撒、擅自堆放物品,摆摊设点、打场晒粮,倾倒垃圾;

(三)练车、试刹车;

(四)非机动车、行人进入,赶放家畜;

(五)在紧急停车道以外停车、上下人员、装卸货物;

(六)驾驶易损害路面的车辆;

(七)不按有关规定拖拽事故车辆、故障车辆;

(八)其他影响高速公路正常使用的行为。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