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统一领导、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贯彻执行有关爱国卫生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统一规划、部署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
(三)指导、协调、督促并考核本行政区域内的组织履行其承担的爱国卫生工作职责;
(四)对公共卫生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价、评比;
(五)组织动员全民参加爱国卫生活动;
(六)协调有关部门制定重大疫情、灾情、食物中毒和职业病危害事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范措施和应急对策;
(七)开展公共卫生工作的交流与合作。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