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第三章 管理与监督第二十二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综合防治措施,改善卫生环境,消除老鼠、苍蝇、蚊子、蟑螂等病媒生物及其孳生条件。各单位应当经常开展消除和杀灭病媒生物的活动,使病媒生物的密度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