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的爱国卫生工作是指由政府组织领导,全民参与,旨在强化公共卫生意识,改善环境,除害防病,增进健康,提高生活质量的社会卫生活动。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