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西部地区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若干规定第十条有效禁止向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缓冲区迁入居民。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内,在自然保护区建立之前的村屯、居民点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统一规划,采取措施,限期将其迁出,妥善安置。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必须依法清出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内的非常住人口;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责令其停止;造成植被破坏的,责令其恢复植被,并依照有关自然保护区管理法规给予处罚。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